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1民初2543号 原告: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住所地: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物业管理运营承诺函》;2.请求判令被告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24日,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将阳谷县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发包给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自来水公司家属院、煤建小区、科技局家属院、文化馆家属楼、***站家属院等共计23个小区的改造施工,约定合同价款为4690912.77元。截至2022年6月底,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合同和变更签证约定,已经完成了施工任务,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共计支付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52730.22元。此后,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要求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接物业管理和运营,并承担物业管理和运营费用,运营期限为三年,并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但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工程成本造价已达4400000元。按照同期同水平市场价格,三年的物业管理和运营费用高达1500000余元。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存在巨大差异,显失公平,如继续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价款履行,将给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答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1年8月份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就阳谷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本项目由竣工验收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和运营并承担物业管理和运营费用。运营期限:三年。投标单位必须单位做出承诺”。原告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并在投标文件做出单独的“物业管理运营承诺函”:“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的阳谷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和运营并承担物业管理和运营费用。运营期限三年”。后原告中标并将承揽工程施工完毕,在本案的招标项目中,原告作为投标人对物业管理的要求是明知的,且在投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承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原告明知招标文件有上述要求而进行投标,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原告不应在投标并做出承诺,而且施工完毕后以物业管理和运营费用过高为由要求撤销《物业管理运营承诺函》,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应当根据承诺履行对老旧小区改造后的物业管理并根据约定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发布《阳谷县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对阳谷县23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计划总投资为4886153.64元。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中备注专项条款第五项,重要说明:“本项目由竣工验收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和运营并承担物业管理和运营费用。运营期限:三年。投标单位必须单位做出承诺(详见附件)”。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签署《物业管理运营承诺函》。2021年9月24日,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于当日与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就阳谷县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4690912.77元。2022年6月底,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合同和变更签证约定,完成施工任务,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已支付工程款3752730.22元,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两份《阳谷县2021年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报价单》,由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对23各小区(总建筑面积85000平方米)进行报价:****物业按每平方米0.6元/月收费,三年物业管理费用为1836000元;阳谷北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每平方米0.7元/月收费,三年物业管理费用为2142000元。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在庭审中自认并未将物业运营的费用计算到中标工程中。 上述事实,有《阳谷县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标文件》、《物业管理运营承诺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谷县2021年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报价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进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改造的目的是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为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将物业服务管理承诺加入招标承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订立的一种有偿服务合同。被告要求原告在竣工验收后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和运营并承担物业管理和运营费用,却并未将物业管理运营的费用计算到中标工程款中。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无偿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与物业服务合同有偿性的特性相违背。而且根据阳谷县物业服务行业的价格标准计算,23个老旧小区的三年物业管理运营费用较高,该笔费用由原告承担,违背了公平原则,故本案原、被告的《物业管理运营承诺函》显失公平,现原告主张撤销该承诺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山东名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作出的《物业管理运营承诺函》。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阳谷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