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嫩江县瑞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21民初2072号
原告:嫩江县瑞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21MA1B3WB53G,住所地:嫩江县双山镇双兴村。
法定代表人:俞东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2311003229234067,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中央东大街1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瑞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瑞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原告嫩江县瑞泰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肖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管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