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初865号 原告:***,1966年3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3229234067,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 被告:***,男,汉族,住北安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即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