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圣世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圣世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525号
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6405M。
法定代表人:陈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圣世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井峪村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93135652M。
法定代表人:隋湘滨,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南博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4114291W。
法定代表人:管延义,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圣世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圣世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21975.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圣世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21975.75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圣世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世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21975.75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申海亮
审 判 员  郭顺利
人民陪审员  孙其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尹九州
书记员孙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