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昇公司与威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9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商初字第1222号
原告: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雅迪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威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东四路筑泰商城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威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9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合计5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谭爱努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