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5208号

原告: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K4NN7U

法定代表人:于利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玲,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齐慧,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农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52288984

法定代表人:程孝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原告高速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艳玲、朱齐慧,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给付货款79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2417.82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分段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79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承担延迟提货违约金324576元。3、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我公司和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按照32200元/吨的价格采购青脱水墨西哥辣椒片(甘肃原料)120吨,产品规格型号要求是:6*6mm2018年新货、无异物三丝。合同总金额为3864000元,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全额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到指定仓库完成提货,但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截至目前,尚欠货款794000元。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被告***作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辩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所诉不属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涉案的该批次货物控制权仍在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处,我公司只是帮忙代为销售,因为原被告之间也是长期的合作单位,所有的手续都是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帮忙后补作出的,现在因为牵扯到山东地矿有限公司与泰安立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希望法庭为了查明该事实追加两个公司。

被告***辩称,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于2018年10月购买甘肃的墨西哥辣椒,然后卖给山东水发公司,山东水发公司预付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40万元定金后余款未按照约定履行付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原董事长宋世辉想转卖给其他人,因为我在山东水发公司负责销售,经协调当时答应帮助原告高速农业公司转卖货物,对应的120吨货物要求我年底尽快发到泰安,以避免和山东水发公司其他货物纠缠,于年底阴历27号发到了泰安,泰安立福有限公司对此批货物有意向,于是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在货物入库之后与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补充了合同,并且把进项发票全部开给了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说慢慢的卖,过了年之后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同样给立福公司做了销售合同,要求让立福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付一部分定金,因为立福公司与我关系特别好征求我的意见之后,支付给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80万元,我把原告高速农业公司的发票开了立福公司,扣除掉找车的4万元运费后,我公司付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76万元,两个月之后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找我认识济南国企叫做山东地矿股份,可以帮忙走走账,手续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来操作,我和山东地矿毫无关系,本着帮忙的原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做完手续之后要求我给盖章,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与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合同也是做好之后让我盖的章,与地矿公司的情况是一样的,山东地矿在做完手续之后付给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230余万元,按照原告高速农业公司董事长的要求,我公司收到此款项之后全额立即转给了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帮他走了走账,泰山立福公司与山东地矿公司均为了原告高速农业公司进行了帮助,所有的手续都是后补的,并且都是出自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一人之手,也都是同一个版本,因为原告高速农业公司让我公司找客户,定价权都是由宋董事长一人决定,山东高速康养集团介入调查原告高速农业公司的由来并且后来我得知把宋董事长开除,经过屡次与康养公司的团队谈判,谈判地点是在济宁我办公室,由王元涛总经理带队,第二次是在康养集团会议室,由财务总监、法务、业务等团队组成,要求要我拿一个意见,如何能快速变现,我提出了由原先宋世辉提出的39000元到32000一吨的条件,他们答应后又第三次会谈,会议地点是在万达广场的办公室,一致同意逐步分销货物,完成对地矿的投资,山东地矿与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之间,直到今天矛盾激化地矿一致预起诉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并告原告高速农业公司诈骗,他们之间也存在合同买卖关系,也就是说同批货物经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操作同时卖给了两家,我们要求法庭对此案的全部当事人做一个详细的调查,还原事情的真相。收到法庭传票之后,原告高速农业公司的康养集团总经理王元涛分管副总李明给我发微信打电话,如果我能继续帮他们销售掉库存的辣椒,以避免省纪委巡视组的调查,他们给集团打报告可以撤诉,这从历史关系来说,我们对原告高速农业公司的此笔义务是进行的代销,货物至今一斤没有卖掉,都放在泰安,在事实上这批货物的所有权定价权依然是原告高速农业来掌握,请求法庭增加相关方,以全面了解合同签订的真实背景,请求法庭对山东地矿与山东立福做一个了解,所出具的证据包括合同,表面上看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但是都是由原告高速农业公司自己做出来的,我公司本着好意帮忙销售,他们却落井下石,并且在起诉的前一周,我们和原告高速农业公司的团队在泰安准备把其中20吨的辣椒销售掉,通过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转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收到起诉书之后我们也在任城法院起诉了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同时在货物入到泰安仓库后我方四家美国客户通过国际第三方化验,发现原告高速农业公司购买的甘肃的货物水分、农残、辣度全部不合格,这也是导致我方无法销售的原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28日,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与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采购原告高速农业公司青脱水墨西哥辣椒片120吨,每吨单价32200元,合同总金额为3864000元。2019年1月31日前甲方到乙方指定地点(金乡宏泰工厂仓库)自提货物。乙方仓库所在地产生的费用(装车、过磅费用和运输费)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合同签订10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项下全额货款。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货,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总价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30天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向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支付76万元。2019年3月5日,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向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支付231万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由被告***变更为程孝云,注册资本由50万元变更为60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与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产品销售合同系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与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自愿达成,双方均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支付386.4万元货款。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5日分别支付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76万元、231万元,故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支付剩余79.4万元。

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主张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72417.8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10日内,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向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额货款,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已向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支付共计307万元,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主张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认定事实,原被告双方间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本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院认为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主张过高,本院酌定支持以79.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主张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支付迟延提货违约金324576元,产品销售合同约定2019年1月31日前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到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指定地点自提货物,如果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货,每延迟一天,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按本合同总价款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30天及以上,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由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高速农业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原告高速农业公司提供的金乡县鼎泰公司销售出库单,并无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签字盖章,仅为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以此主张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货构成违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高速农业公司主张被告***对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交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企业查询信息,证实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为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被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增加股东程孝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以及原告高速农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为一人公司,虽于2020年5月18日增加股东程孝云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被告***应当对其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应由股东承担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对被告农沣进出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高速农业公司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农沣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4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9.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8元,减半收取计7759元,由原告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250元,被告济宁农沣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5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东 超

书 记 员  赵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