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5485号
原告: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利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玲,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齐慧,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玖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告:张德东,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玖旺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张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高速泰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兴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程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