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17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昆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399号绿地国际二期1号楼1**15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昆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鲁1791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书,对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