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1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昆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6TTF2D,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399号绿城国际二期1号楼1**150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8737156C,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江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91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黄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9××××5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912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为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