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800号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聊商路南段长城中学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9260836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昆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399号绿城国际二期1号楼1**15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6TTF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昆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昆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4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昆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昆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菏泽分行3778××××702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90000.00元,实际冻结20000.36元。线上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3××××8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90000.00元,实际冻结5276.83元。线上冻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0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90000.00元,实际冻结953.32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800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