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2民初4053号
原告:***,女,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汉族,临沂市河东区北京路与孝友路交汇处紫荆城13#-2-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81072533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孝河路IEC国际企业中心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FM2W0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同,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东侧怡科产业基地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9799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天宇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