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2民初7867号
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怡科产业基地1-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郯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郯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12日,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