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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郯城县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2民初7867号 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怡科产业基地1-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郯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郯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2021年11月12日,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