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2民初7572号
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怡科产业基地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7232202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世纪路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3531543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