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1257号
原告***,男,生于1984年5月25日,家住宝鸡市凤翔区。
委托代理人:邵周狗,男,生于1958年11月3日,家住宝鸡市凤翔区,系原告***父亲,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3年6月14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生于1976年7月26日,家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幸福花城水年华3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兴东,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祥山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高磊,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住址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住址不详,属于被告不明确,导致本案无法办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世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