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鑫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融鑫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4424号
原告: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夏张镇泰东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涛,总经理。
原告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20元,减半收取计141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