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鑫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3204号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涛,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甄城县。
被告:***,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3445元及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翟旭东
审判员  王伟华
审判员  高长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