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鑫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山东融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103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融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创业开发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0年7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区粥店办事处××铁××区××楼××单元××室。
被保全人:***,女,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区粥店办事处××铁××区××楼××单元××室。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融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