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677号
原告:山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睿信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中艺1688创意产业园)E1楼104-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睿信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媛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