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418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市政公司在1993年9月至10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6年2月份到被告单位从事工人工作,工作期间,被告在1993年9月至10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至9月、2011年1月期间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共欠养老保险费56个月,原告于1994年起每年向市政公司主张权利未果。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在1993年9月至10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市政公司辩称,原告说的都属实,我们单位原来条件不好,当时没有缴纳保险,形成欠费,现在同意补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1985年11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司机工作。202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3年9月至2011年1年期间被告公司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养老保险,导致原告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保费记录存在断档。2021年11月16日,原告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在1993年9月至10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 年1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3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裁字{2022}第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由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并由被告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同时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在1993年9月至10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至9月、2011年1月期间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在1993年9月至10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993年9月至10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