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4190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市政公司在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月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于1995年4月通过招录方式到市政公司从事工作,2020年1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市政公司未给缴纳上述部分期间的养老保险。 市政公司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市政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月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