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419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市政公司在1993年9月至12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月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于1989年5月从鸡西市某厂调转到市政公司工作,2020年1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市政公司未给缴纳上述部分期间的养老保险。
市政公司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市政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993年9月至12月、2006年1月至12月、2007年1月至12月、2008年4月至12月、2009年2月至12月、2010年1月至9月、2011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