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417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与市政公司在1993年9-12月份、2006年1-12月份、2007年1-12月份、2008年4-12月份、2009年2-12月份、2010年1-9月份、2011年1月份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于1982年1月到市政公司从事工人工作,工作期间,市政公司在1993年9-12月份、2006年1-12月份、2007年1-12月份、2008年4-12月份、2009年2-12月份、2010年1-9月份、2011年1月份期间未给***缴纳养老保险,共欠养老保险费58个月,***于1994年起每年向市政公司主张权利未果。综上所述,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与市政公司在1993年9-12月份、2006年1-12月份、2007年1-12月份、2008年4-12月份、2009年2-12月份、2010年1-9月份、2011年1月份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市政公司辩称,***所述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1982年1月份到市政公司从事工人工作(货车司机)。市政公司支付了***的工资,但未缴付***1993年9-12月份、2006年1-12月份、2007年1-12月份、2008年4-12月份、2009年2-12月份、2010年1-9月份、2011年1月份期间的养老保险。***多次向市政公司主张权利未果,为此于2021年11月16日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市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3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裁字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市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裁决书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原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表一份(复印件),1993年9月份至2011年1月份工资台账一份(复印件);劳动合同一份(复印件)以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与市政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自1982年1月份起受市政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市政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于2020年1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举证据能够证实在1993年9-12月份、2006年1-12月份、2007年1-12月份、2008年4-12月份、2009年2-12月份、2010年1-9月份、2011年1月份期间与市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993年9-12月份、2006年1-12月份、2007年1-12月份、2008年4-12月份、2009年2-12月份、2010年1-9月份、2011年1月份期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鸡西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