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5917号
原告辽宁庆达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天
山路62-4号(2-17-1)。
法定代表人:许健侨,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
北街30号1103。
法定代表人:付玉龙。
原告辽宁庆达桥架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庆达桥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宗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