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业物资有限公司、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6422号
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李红路(于洪机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83334789J。
法定代表人:刘郡。
委托代理人:郑宝荣,系沈阳市皇姑区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7951762XG。
法定代表人:付玉龙。
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并向原告下达《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马 巍
审判员 贾丽莉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