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沈阳润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1103,办公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1号同方大厦A座606。
法定代表人:付玉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22民初266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2年2月24日,向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有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6月6日对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冻结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42×××488兴业银行账户。因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658016.1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22民初266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图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