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346号
原告:瑞迪巴夫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东沟南京四桥经济园府前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彬。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恒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11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迪巴夫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292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82,959.0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沈阳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959.0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