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费歇尔精密机床(上海)有限公司

江某某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67号之一 原告:江***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地铁大厦**。 负责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精密机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与被告*****精密机床(上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江***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于2022年2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以上合计2170元(江***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已预交),由江***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