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基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温州市永丰超市有限公司与北京富基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民初4020号
原告:温州市永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新业大厦4幢一层17-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8169842XQ。
法定代表人:周金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若曦、薛进军,浙江大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富基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A5号楼8层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89NH1D。
法定代表人:**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云海、张晓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永丰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基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1月10日,原告和被告就“富基信息mySHOPR5零售商业系统(简称富基mySHOPR5)V1.0”、“富基信息现场版系统(简称:富基现场版)V1.0”“富基信息VSS供应商服务管理系统(简称:富基信息VSS)V1.0”许可销售,签订《软件产品许可证销售合同》约定:软件产品许可证,详见附件一《应用软件许可证清单及价格》(包含总部管理信息系统许可、门店管理子系统、增值产品许可证等);价款总额为490000元;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即:196000元);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全款(或首付款)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放软件产品许可证;乙方对软件产品的错误进行修改等。同日,原被告就“富基mySHOPR5”提供实施服务签订《软件产品实施无法合同》,约定:服务地域范围为温州市永丰超市有限公司旗下门店;服务价款总额为120000元;按照实施进度时间表组织实施服务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款项,总计256000元。但被告进行测试时,就发现存在诸多问题,根本无法上线使用,且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软件,亦未经原告验收。原告多次同被告工作人员对接、沟通上述问题,但被告拖延拒绝履行,实已构成根本违约。2020年3月16日,原告发函解除案涉两份合同。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返还原告支付的款项256000元。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签署的《软件产品许可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软件产品实施服务合同》(合同编号:C01FG201901811)于2020年3月16日解除;2.被告北京富基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温州市永丰超市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56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的《软件产品许可证销售合同》、《软件产品实施服务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甲方(温州市永丰超市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原告温州市永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因此,本院依法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先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郑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