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28民初2134号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天池居委会268号。
经营者:兰长贵,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
被告: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抚顺县石道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宜宾县人,村民,住宜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7月1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8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