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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2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彬,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向家坝工业集中区豆坝园。

法定代表人:王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勤,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石道街村。

法定代表人: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白康,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彬与上诉人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4元、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3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王纯强

审判员 张问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宛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