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2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彬,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益,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向家坝工业集中区豆坝园。
法定代表人:王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勤,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石道街村。
法定代表人: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白康,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彬与上诉人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4元、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3元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王纯强
审判员 张问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宛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