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正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9957701XP,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向家坝工业集中区豆坝园。

法定代表人:王宇,执行董事。

第三人: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0NY4A,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石道街村。

法定代表人: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程 潺

审判员 游治斌

审判员 刘显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