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09957701XP,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向家坝工业集中区豆坝园。
法定代表人:王宇,执行董事。
第三人: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0NY4A,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石道街村。
法定代表人:林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自贡恒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程 潺
审判员 游治斌
审判员 刘显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