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和嘉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商标)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4871号

原告:**(国际商标)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二福尔松街。

法定代表人:帕特丽夏·麦克马洪,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玲,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宁波市江东和嘉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彩虹南路16号彩虹大厦10楼A8。

原告**(国际商标)有限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32222号关于第7736839号“GABKI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国际商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国际商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商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国际商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审  判  员   杨 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凌博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