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36号
申请人扬州远大鹏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新城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扬州凯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月城明珠园6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思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润扬南路。
法定代表人姚永华,董事长。
扬州远大鹏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152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扬州凯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天曜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扬州远大鹏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152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李 虹
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