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4825号
原告:江苏***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新城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峰,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西汝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徐立,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中盛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江苏***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桂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