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汉鑫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5民初6147号 原告: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花园45号楼(华开数科创新中心)3层卡位A区4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9Q4C8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59-61号A1栋1-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33546423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鉴定期间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1月19日,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74072.09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0日,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将武汉云景山项目地下室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给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水系统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村××道旁,承包范围包括(1)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管道(2)设计变更规定范围安装(3)技术核定单范围安装(4)甲方提供全套图纸及清单范围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工程施工价格为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暂定总价373500元,施工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1、2、3、4、5、6、8、13、14防火分区喷淋及喷淋环管系统进行施工,案涉工程完工后,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决算工程量,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决算工程量不予认可并拒付工程款。2022年1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协商由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出具的造价报告作为结算依据。2022年2月10日,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局投诉,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局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在未经双方认可金额情况下先行垫付30%工人工资,年后由第三方审计核实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工资。经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出具案涉工程编制结算报告,认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693923.09元。截至起诉之日,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419851元,尚欠工程款274072.09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水系统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计算价款标准及方式,根据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核算,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这一事实,扣减相关罚款后甚至还付超了21258元,请依法驳回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水系统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证据交换,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0日,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水系统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1)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管道(2)设计变更规定范围安装(3)技术核定单范围安装(4)甲方提供全套图纸及清单范围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安全文明施工,甲方提供镀锌钢管、角铁、各类阀门、喷头、消火栓箱、油漆、卡箍件等主材。关于“工程工期”约定,1.总工期10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的进场通知为准;2.在规定工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因甲方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以甲方核实签字的文字记录为准。关于“工程施工价格”约定,1.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暂定总价373500元,施工工程量据实结算(固定单价及暂估工程量明细清单附后);2.乙方提供消防水系统安装所需的膨胀螺栓、液体胶水、生料带、U型管卡、电焊条、管道垫皮及工具耗材、消防产品标识化张贴等;3.乙方住宿位置由甲方统筹集中安排,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共同分摊承担;4.零星综合用工按280元/天;5.乙方包含所有登高作业设备;6.乙方开合同金额劳务普通发票,税金由乙方自行负责。关于“工程付款及结算方式”约定,1.进度款的结算以现场实际安装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2.因不同专业(如装修、其他安装专业)出现管道错位、移位、翻弯、绕梁等需消防管道(含风管)或线路发生改道和变更方向时,其增加的人工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因消防系统施工本身而需要对主体施工单位前期相关预留预埋的查验、局部修整、对零星漏留漏埋的补做、对零星错留错埋的纠正等配合改造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3.主管完成,甲方支付单项总价的25%;支管完成,支付单项总价的25%;短立管及喷头安装完成,支付单项总价的10%;系统试压完成,甲方支付单项总价的20%,消防验收跨年项目付至合同总价的85%;4.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内部竣工验收及建设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配合甲方完成工程实物整体移交物业公司后3个月内进行工程结算,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余下3%留作质保金,质保期贰年,质保期从移交物业日开始计算。该合同附“人工综合固定单价表”如下: 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26防火分区消防水系统劳务费明细表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人工单价(元) 合价(元) 地下室E区 点 4000 90 360000 地下室下喷(横穿风管) 点 100 90 9000 地下室下喷(排管下喷) 点 100 45 4500 气体管道 米 80 合计 373500 因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班组投诉至武汉市江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经核查双方结算未做且无法核实金额,遂向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1.请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分包单位湖北晟凯利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7万元,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15人工资31.5万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13人工资19.8万元。在未经双方认可金额情况下先行垫付30%工人工资,年后由第三方审计核实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工资。2.将垫付的工人工资明细表加***报送我队。2022年1月30日,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由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和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签名,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合同价为373500元,我司项目部结算金额为416643元,已付金额299581元,剩余结算金额尾款116792元,本次经江夏区劳动监察部门协调由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农民工15人工资120000元,我司已付款至结算金额100%,经我司核实此工资表名单中有不属于云景山医院项目施工人员,经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要求以此工资表代付农民工工资,如后期有其他不在此名单讨薪人员我司概不负责,并作为恶意讨薪交由政府部门处理。如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司项目部审计结算金额有异议,贵司请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120000元,支付工程款共计419581元。 经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出具《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报告》,审核结论是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总价为693923.09元,其中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合价 1 喷淋系统 个 3797 100.43 381332.71 2 地下室下喷(横穿风管) 个 512 153.72 78704.64 3 地下室下喷(排管下喷) 个 453 46.79 21195.87 4 地下室3区改支架、改喷淋人工 工日 10 280 2800 5 租房补贴 项 1 11800 11800 6 施工采用升降车产生机械费用 项 1 33590 33590 529423.22 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结算编制报告持有异议,其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上述《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4、5、6项费用已计入1、2、3项综合单价,故不应重复计算。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重新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咨询并预付鉴定费30000元。经当事人共同选择并经本院委托,中大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武汉云景山项目地下室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本院提供的经当事人质证的《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水系统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报告》、庭审笔录等检材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造价鉴定意见书》,即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工程造价金额为408195元。《造价鉴定意见书》附造价鉴定明细表如下: 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造价鉴定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喷淋系统(喷淋头) 个 3797 90 341730 2 地下室下喷(横穿风管) 个 512 90 46080 3 地下室下喷(排管下喷) 个 453 45 20385 4 合计金额 408195 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造价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并要求以鉴定的工程造价408195元进行结算,鉴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不认可上述《造价鉴定意见书》,并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定额计算工程款。 诉讼中,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6147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6147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冻结担保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保全费1920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水系统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并明确约定包含所有登高作业设备,还约定住宿由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且住宿费用根据实际共同分担,税金由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约定因不同专业(如装修、其他安装专业)出现管道错位、移位、翻弯、绕梁等需消防管道(含风管)或线路发生改道和变更方向时,其增加的人工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及因消防系统施工本身而需要对主体施工单位前期相关预留预埋的查验、局部修整、对零星漏留漏埋的补做、对零星错留错埋的纠正等配合改造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于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租房并支付租金的事实,亦未举证证明地下室3区改支架、改喷淋产生的人工费用不属于上述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的情形,故***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报告》中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4、5、6项费用的核算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4、5、6项费用应计入该表1、2、3项费用的辩称意见,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仅陈述如对项目部审计结算金额有异议可请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并未约定不再适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进行结算,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实不应按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的事实客观存在,故***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报告》依据2018定额而非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进行造价编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对***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报告》不予采信。中大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系经当事人共同选择并经本院委托,该公司依据本院提供的经当事人质证的《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水系统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武汉云景山医院项目地下室E区消防水系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编制报告》、庭审笔录等检材和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且该鉴定机构认定的各项目工程量与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量一致,故本院对中大信(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该鉴定意见工程造价408195元进行结算。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19581元,故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湖北***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274072.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1元,减半收取计2705.50元,鉴定费3000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34625.50元,由原告湖***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