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1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黎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黎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2)办字第228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黎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裁决支付其人民币16,935.64元。
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黎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人民币16,935.64元,裁决确定的义务实际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上海黎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立案执行前已经向***履行裁决确定的全部义务,继续执行显无必要,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22)办字第2287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陈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