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民初2408号-1
原告:***,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之四自编之三商铺。
负责人:刘新自。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该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员工。
被告:蒋桂友,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郭永生,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广州智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村市南公路**
法定代表人:崔丽丽。
被告:龚永成,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div>
负责人:陈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该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员工。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高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肇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恒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芦,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芦荻街**夹层之一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唐乃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晟睿,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金融大厦**='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志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韵路**10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韵路****房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周柏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兰,该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郭永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广州市恒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沙支公司、蒋桂友、广州智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龚永成、广东省建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诉讼过程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桂友、广州智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龚永成、广东省建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蒋桂友、广州智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龚永成、广东省建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蒋桂友、广州智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龚永成、广东省建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陈奕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