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10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市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郑子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汇金中心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理事长。
再审申请人**市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舜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博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市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对工程款的履行情况没有审查清楚。即使《询证函》是复印件,原一审法院已就《询证函》的具体问题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进行了调查询问,能够认定《询证函》的真实性及具体的出处。从而更好的认定被申请人拖欠再审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被申请人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为2016年2月3日也就是被申请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同意向再审申请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因被申请人履行债务行为而中断。原二审以再审申请人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将全部审计资料原件都退还给了被申请人,但其中不能确认《询证函》原件是否也一并退回,因《询证函》复印件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无法肯定地确定、被申请人又对《询证函》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不能提交《询证函》原件的责任、再审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妥。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市舜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曲大鸣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