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申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科技创业园**(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62730774A。
法定代表人:丁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梦,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兰,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汇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69747。
法定代表人:林新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夏,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军
审判员 叶刚
审判员 孟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