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6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春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科技创业园1楼(A)。
法定代表人:丁昌,执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方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启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芮健健,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东方顺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7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亚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理华
书 记 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