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春宝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6309号
原告苏州春宝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媛,***(实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阜宁经济开发区(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春宝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春宝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春宝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春宝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62元,由原告苏州春宝节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