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190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岩,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691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 417 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丽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伯军,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金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38号院1号楼13层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5054322R。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英,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北京金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娜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陈凯
书  记  员   卜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