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761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万举,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38号院1号楼13层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505432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首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3461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20755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海门区。
第三人: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南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025464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诉被告北京金信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铭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