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隆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华南泵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隆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718号之二
原告:华南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264号A栋1304、1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2568909D。
法定代表人:赖华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翔,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隆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三街8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5248163H。
法定代表人:廖思远。
原告华南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隆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南泵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南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74元,均由原告华南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郝芬梅
审判员  陈 蓉
审判员  王新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靖怡
书记员叶丽仪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