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37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58611448,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龙腾路18号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69106758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1号商城大厦6楼601-605,现经营地址常熟市新茂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9610.3元,于2017年5月10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98元,由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直接支付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院不再另行收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股票登记信息。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虽有部分银行存款、数辆车辆和部分房产,但均已被他案查封,本案中暂不宜处置。另经查常熟市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众多,故本案只能待他案处理房产、车辆等财产后一并参与分配。本案未结标的584408.3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