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苏0581破9号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苏0581破9号
申请人: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龙腾路18号1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58611448。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扬,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56426672-8。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13日,申请人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其在建主体基本竣工,现房地产市场对外有销售市场,只要由后续资金支持,公司有起死回生可能,***公司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通知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履行无异议,且对申请人申请***公司破产重整亦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组织凯华公司、***公司召开听证会,凯华公司认为重整是最好的唯一的途径,***公司认为2013年公司开始停业,重整是最好的途径。本院查明:***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7日,系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认缴额2500万元)、方乐(认缴额2500万元)。所属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另查明:2014年9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36737376.79元,凯华公司有权就上述工程款就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以北、芝溪路以西的2010B-034地块1-4号住宅楼及商业用房在建工程中其承建已完工部分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以36737376.79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8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因***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凯华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执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公司因债务缠身已停止经营,被多家债权人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并被强制执行,其名下位于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以北、芝溪路以西土地证号为常国用(2011)第0147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在建工程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凯华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裁定终结执行。又查明: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执字第0084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名下位于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以北、芝溪路以西土地证号为常国用(2011)第0147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在建工程进行评估,确定上述房地产价值为142892019元,并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告流拍。
本院认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停止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理由属实,且本院对***公司的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苏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二、指定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〇审判员***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