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00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淦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龙腾路18号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汇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汇源公司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2月9日,我院向上诉人浙汇源公司发出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354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浙汇源公司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苏州浙汇源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蔚
代理审判员高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