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508行初151号
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龙腾路18号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明东,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月,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颜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沈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煜恒,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林华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人民陪审员 谢永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邬丹阳
书 记 员 张濒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