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02民初2324号之一
原告:河北泰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
法定代表人:金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海,该公司员工。
河北泰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宏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泰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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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河北泰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由原告河北泰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