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师范学院。
住所地: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49057974。
法定代表人:杨学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锋,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亮,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泰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88682202D。
法定代表人:金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月,河北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廊坊师范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泰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延期监理工作酬金的数额,应依照合同约定并综合考量造成延期监理的原因、延期监理产生的成本及对应期间合理利润等因素进行确定。本案中,双方在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环境污染或措施通告、预警等因素,导致涉案工程的监理期限发生延长,该情节系双方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一审法院未考虑该因素而仅仅依照双方监理合同约定计算该延期期间的监理工作酬金,有失妥当。故本案发还一审法院重审,请一审法院查清相应事实,综合考量全案案情,依法裁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廊坊师范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盖秀红
审 判 员 韩静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远鸥
书 记 员 李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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